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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併

合併是指將兩間或以上的香港公司合併為單一存續公司;就集團全資擁有的成員公司而言,無須經法院命令的計劃。
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,全資擁有的集團公司可採用簡化的免經法院合併程序。參與合併公司的財產、權利及法律責任轉予合併後的存續公司,而未有存續的公司則從登記冊上除名,狀態列為「已合併」。此有別於收購——被收購公司會作為附屬公司繼續存在。